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持股權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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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持股權益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解釋】在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優先股不計入。
2.協議轉讓
在協議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如果協議中擬轉讓的股權“達到或者超過”5%,投資者應當在協議達成之日起3日內履行權益報告義務。
【解釋】如果投資者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上述規定比例的,也應當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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