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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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繼續增持股份的,即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協議收購
(1)正好等于30%
如果收購人恰好在30%的時點上停下來,并不觸發要約收購義務。如果繼續增持股份
的,收購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約”的方式,也可以主動發起“全面要約收購”。
(2)不踩剎車、直接超過30%
如果協議收購導致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一下子超過30%,首先收購人應當考慮是否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進行要約收購,如果符合法定的豁免條件,得到了豁免,無須進行要約收購。如果未取得豁免,收購人可以在接到中國證監會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則,收購人必須向目標公司除協議轉讓股份的股東之外的“所有剩余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約,即觸發了強制性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注會考試科目經濟法是一門非常重要的科目,大家千萬不要懈怠,學好經濟法,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將它們靈活運用。東奧小編會繼續為大家帶來更多精彩的CPA考試備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