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 知識點:存貨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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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的稅務處理
1.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客觀題)
【解釋】存貨成本的計算方法,不得采用“后進先出法”。
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客觀題)
靜態投資資產不得扣除,動態轉讓資產,可以扣除。
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規定(新增)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
(4)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或者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或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法規定與會計規定差異的處理
1.稅法規定與會計規定不一致時,應依照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2.企業依法清算時,以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所謂清算所得,是指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企業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3.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解釋】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的稅務處理,和撤資所得稅處理類似、但不同于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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