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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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1.利潤分配優先權
(1)在利潤分配上,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2)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
2.剩余財產分配優先權
當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3.股東權利的限制
優先股股東在享受優先權的同時,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的權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時,應采取“分類表決”的方式,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4.表決權的恢復
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者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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