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條款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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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司法》和《證券法》相關條款的適用
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東大會的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5.重大事件的界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6.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的界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7.要約收購(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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