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抽逃部分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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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多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東資格解除與認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股東乙病故后,其妻作為合法繼承人要求繼承股東資格,公司依章程中關于股東資格不得繼承的規定予以拒絕
B.股東丙抽逃部分出資,股東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C.股東甲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董事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D.實際出資人丁請求公司解除名義股東戊的股東資格,并將自己登記為股東,因未獲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絕
【答案】AD
【解析】(1)選項A: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在本題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東資格不得繼承的明確規定,該公司的做法合法;(2)選項B:如果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的,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在本題中,股東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資,股東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不合法;(3)選項C: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股東會”(而非董事會)可以作出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4)選項D: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問: 抽逃部分出資
B選項“股東丙抽逃部分出資”,如果不能股東會通過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那么合理期限內催告仍不履行責任的話,是可以股東會決議限制丙的股東權利么?謝謝。
回答:是的,可以限制股東權利,比如以其實繳金額享有股東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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