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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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保護
1.信用評級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2.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
(1)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
(2)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
(3)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3.債券持有人會議
存在下列情形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1)擬變更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2)擬修改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3)擬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4)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6)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7)發行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書面提議召開;
(8)發行人管理層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導致發行人債務清償能力面臨嚴重不確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動的;
(9)發行人提出債務重組方案的;
(10)發生其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解釋】在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4.公司債券的擔保
發行人可采取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公司債券風險。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1)第三方擔保;
(2)商業保險;
(3)資產抵押、質押擔保;
(4)限制發行人債務及對外擔保規模;
(5)限制發行人對外投資規模;
(6)限制發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者抵押主要資產;
(7)設置債券回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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