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企業合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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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為什么一般稅務處理企業合并不允許彌補虧損,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
【回答】
回答一:
由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下,被合并企業并不視同清算,因此未彌補虧損應當得到彌補確認,但為了防止企業以盈補虧獲取超額稅收利益,所以規定了補虧的上限,即以合并的凈資產為本金,以最長期限國債利率為凈資產獲利限額,超出此限額的虧損國家沒有義務予以承擔。因此無論是存續合并還是新設合并,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均應在此限額內按剩余結轉年限由合并企業予以彌補。
在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下,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是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清算相當于是將所有的資產、負債均給予清算,沒有虧損彌補的問題。
回答二:
特殊重組有合并股權比例的要求和持股時間的要求,說明合并企業想實質經營被合并企業,所以讓其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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