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企業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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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回答】
規則:取得金錢的一方是按照公允價值減去計稅基礎確定了損益,所以新持有方都是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計稅基礎的。
舉例:A公司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每股計稅基礎是2元,公允價5元/股,擁有125萬股股份。乙企業收購甲企業80%股權,以銀行存款支付價款500萬元。分析A公司和乙企業在股權收購過程中的稅務處理。
分析過程:
A公司:屬于轉讓股權,需要確定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股權的股數=125×80%=100(萬股),A公司轉讓股權的計稅基礎總額=2×100=200(萬元),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總額=5×100=500(萬元),股權轉讓所得=500-200=3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300×25%=75(萬元)。
A公司轉讓甲企業80%股權,轉讓股權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轉讓后擁有甲企業25萬股股份,其計稅基礎保持不變,即計稅基礎為2元/股,共計50萬元。乙企業收購甲企業80%股權、100萬股股權計稅基礎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即計稅基礎5元/股,共計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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