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征收管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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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征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納稅地點和征收機構——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
情況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購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購置存量房 | 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地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準征用次月起 |
納稅人因土地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的 | 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
【解釋】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為避免對一塊土地同時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稅法規定,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征收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計算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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