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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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清算程序
1.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
2.債權申報和登記
(1)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3.清算方案的確認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大)會”決議確認。
(2)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5.清算義務人及其責任
(1)清算義務人,是指有義務組織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2)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如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致使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則公司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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