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約定與法定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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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約定與法定的關系
1.法定
大多數條文屬于這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監事任期為3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2.先法定后約定
在法定的范圍之內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對外投資時,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4)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3.先約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對其可以100%自由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約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規定,這類考點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公司章程對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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