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清算組的組成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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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清算組的組成與職權
1.自行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俟窘馍⒂馄?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陔m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解釋】如果“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俟竟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3.在清算組未成立前,仍然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清算組成立后,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對外進行訴訟,但應當以“公司”(而非清算組)的名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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