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未生效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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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例題.單選題】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某些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根據涉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規定,此類合同未經批準時的效力狀態是( )。(2015年)
A.無效
B.可撤銷
C.未生效
D.效力待定
【答案】C
【解析】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問: 未生效和效力待定
老師,未生效和效力待定的區別在哪?
回答:
未生效就是成立了但是還沒生效,缺少一個生效的契機,比較常見的是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比較常見的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雙務合同,狹義的無權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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