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解散訴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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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解散訴訟
【例題·單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東,甲、乙各持8%的股權,丙持84%的股權。丙任執行董事,乙任監事。甲發現丙將公司資產以極低價格轉讓給其妻開辦的公司,嚴重損害了本公司利益,遂書面請求乙對丙提起訴訟。乙礙于情面予以拒絕。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要求丙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丙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
C.甲可以以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失靈、公司和股東利益嚴重受損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
D.甲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從而退出公司
【答案】B
【解析】(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才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甲的股權比例未達到10%;(2)選項B: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選項C:本題所述情形不屬于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4)選項D:本題所述情形不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股權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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