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委托收款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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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委托收款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的款式與一般背書轉讓相同,但是必須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該記載事項,則其形式上體現為轉讓背書。
2.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具備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收取款項的代理權。
3.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包括對他人進行轉讓背書和質押背書,但可以對他人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提問: 委托收款背書
不太明白這個委托收款背書是什么意思,老師可以詳細舉例子來說明嗎?
什么叫做委托收款的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力,但可以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回答:
比如說甲是票據的持票人,他委托乙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也即是委托乙去找付款人要錢,但是他不能直接把票據交給乙,這樣付款人是不可能把寫著收款人是甲的票據的錢給乙的,因此甲就必須在票據上背書“委托轉讓”給乙。因為乙不是真正的權利人,而只是代理人,且他的代理權只是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收取款項等,因此他是不能把票據轉讓給第三人的,但是可以同樣的道理再委托丙去收款,繼續委托收款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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