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解散訴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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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解散訴訟
【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構成股東要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正當理由的是( )。
A.公司最近3年未開股東會,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嚴重受損,且無其他途徑解決
B.公司連續3年虧損,累計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2
C.公司連續5年盈利,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但不分紅
D.公司無故拒絕股東查詢公司會計賬簿
【答案】A
【解析】(1)選項A: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2)選項BD: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選項C: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而非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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