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解散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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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解散訴訟
【例題1·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當公司出現特定情形,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下列各項中,屬于此類特定情形的是( )。
A.甲公司連續2年嚴重虧損,已瀕臨破產
B.乙公司由大股東控制,連續4年不分配利潤
C.丙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矛盾,持續3年無法召開股東會,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D.丁公司2年來一直拒絕小股東查詢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
【答案】C
【解析】(1)選項ABD: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選項C: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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