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損害賠償
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備考基礎階段工作已經過了大半,注會2017考試教材是不是都已經看了大半。大戰即將開始,小編為大家準備了CPA考試經濟法精選答疑,我們一起加油!
提問: 損害賠償
老師您好: 損害賠償第二點中:不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什么意思。
回答:
例如,甲乙訂立一買賣合同,乙在訂立合同之前經過綜合分析以后認為自己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100萬,在雙方訂立合同以后,乙違約了給甲造成了損失,那么甲可以請求的賠償的損失不得超過100萬。
此規則是最主要的限定賠償范圍的規則,適用此規則應注意以下幾點:
(1)預見的主體必須是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不是非違約一方或債權人。
(2)預見的時間,我國《合同法》確定為“訂立合同時”,而不是“違反合同時”。之所以確定為“訂立合同時”,是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起著預先分配風險的功能,當事人通過合同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相應地也就確定了合同風險由誰來承擔。
(3)對適用可預見性的標準,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這個“應當預見到”實際上采用的是客觀標準,也就是一個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在該位置上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祝愿大家都能學習好注會考試科目,在注會考試中取得好成績,順利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小編會繼續為大家提供更多更新的2017CPA考試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