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
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備考基礎階段工作已經過了大半,注會2017考試教材是不是都已經看了大半。大戰即將開始,小編為大家準備了CPA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我們一起加油!
【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
1.陰陽合同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2.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
(1)無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②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解釋】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不按無效合同處理。
(2)無效合同的處理
①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②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
3.分包、轉包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祝愿大家都能學習好注會考試科目,在注會考試中取得好成績,順利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小編會繼續為大家提供更多更新的2017CPA考試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