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拘留
【東奧小編】2017年稅務師考試報名來襲,學習知識點是備考的重要過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拘留
1. 適用對象
(1)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①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②通緝在案的;
③越獄逃跑的;
④正在被追捕的。
2. 期限——24小時
(1)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 執行
(1)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且必須出示拘留證。
(2)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了解更多相關考點,點擊查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利息費用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