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監視居住
【東奧小編】2017年稅務師考試報名來襲,學習知識點是備考的重要過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監視居住
1. 適用對象
(1)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⑤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2. 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3. 執行場所
(1)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3)監視居住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4.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5. 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點擊查看更多相關考點: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管制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