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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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1. 適用對象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①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③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⑤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 提請逮捕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 批準逮捕
(1)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①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③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3)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4. 執(zhí)行逮捕
(1)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回執(zhí)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2)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必須出示逮捕證。
(3)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4)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5. 不批準逮捕
(1)對于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公安機關的處理
①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zhí)行回執(zhí)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3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②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③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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