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強制措施撤銷變更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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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的撤銷、變更與解除
1.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例題1?單選題】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強制措施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公安機關在辦案中,可以采取拘傳措施,對沒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詢問
B.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不能申請
C.公安機關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24小時內進行訊問
D.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答案】C
【解析】(1)選項A:對犯罪嫌疑人是“訊問”,而非“詢問”。(2)選項B: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為其申請取保候審。(3)選項C: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4)選項D: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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