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代理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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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解釋1】行紀、寄售不屬于代理,因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由于“傳遞信息、居間行為”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于代理。
【解釋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
【解釋4】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2015年單選題)
【例題·單選題】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下列行為中,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A.訂立遺囑
B.登記結婚
C.租賃房屋
D.收養子女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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