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發票的種類與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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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種類與適用范圍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發票的管理權按流轉稅主體稅種劃分。
發票種類繁多,主要是按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生產經營項目分類,每種發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圍。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
一般納稅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熟悉)
1. 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2. 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 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 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5. 2007年1月1日起,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自2003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用的手寫版發票。
6. 根據國稅總局2008年第1號公告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為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自2016年1月1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同時,為避免浪費,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銜接,貨運專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開具的鐵路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使用。
8. 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二)普通發票(掌握)
普通發票主要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三)專業發票(熟悉)
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民用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四)網絡發票(熟悉)
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標準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布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絡發票應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后打印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用戶變更,注銷手續并繳銷空白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系統對接技術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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