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發票領購管理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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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領購管理規程
(一)發票領購的適用范圍
1.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以申請領購發票,屬于法定的發票領購對象;如果單位和個人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則應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2.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發生臨時經營業務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憑有效證件,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例題?簡答題】工程師高某接受某市區的企業委托設計一項新型生產技術。高某歷時三個月完成所有設計任務,按原約定可向該企業收取設計費50000元。在向該企業要求支付報酬時,企業財務人員告知高某必須提供合法的票據。
要求:
(1)高某應如何取得合法的票據?
(2)高某在取得合法票據時應繳納哪些稅費?分別是多少?
【答案】
(1)高某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2)詳見第十一章。
3.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辦理納稅擔保的前提下,可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例題?單選題】跨省、市、自治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領購發票的,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 )。
A.繳納納稅保證金
B.預繳稅款
C.提供納稅擔保
D.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稅務登記證副本
【答案】C
【解析】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辦理納稅擔保的前提下,可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二)發票領購手續
1. 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即具有領購普通發票的資格,無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納稅人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普通發票申請。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確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及領購數量。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完畢,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的開具。
2. 對于跨省、市、自治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稅務機關應要求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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