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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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申報的其他規定
1. 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第(一)項規定的行為(即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必須先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征稅行為包括(重點掌握):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 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不予確認。
3. 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 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1?多選題】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有( )。
A.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減免稅決定
B.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決定
C.稅務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
D.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抵扣稅款決定
E.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決定
【答案】ABD
【解析】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申請行政訴訟的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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