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跨地區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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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匯總納稅
1.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 母子公司的盈虧不能彌補匯總,總分公司的盈虧可以匯總進行彌補。
3. 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4.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5. 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1)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3)總機構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例題?單選題】在北京的A機械制造公司為總機構,在武漢、成都分別設有B、C兩個二級分支機構,所得稅實行按季度預繳。假設2013年度B機構全年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分別為8000萬元、200萬元和3000萬元,C機構全年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分別為6000萬元、150萬元和3000萬元;2014年度B機構全年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分別為9000萬元、220萬元和3000萬元,C機構全年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分別為5000萬元、130萬元和3000萬元。A、B、C三家機構的所得稅率均為25%。假設2015年第一季度匯總后的實際利潤為1000萬元,則B機構應預繳稅款( )萬元。
A.68.75
B.74.375
C.125
D.56.25
【答案】B
【解析】2015年全年B機構的分攤比例=0.35×9000÷(9000+5000)+0.35×220÷(220+130)+0.3×3000÷(3000+3000)=0.225+0.22+0.15=0.595;B機構應預繳稅款=1000×50%×0.595×25%=74.3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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