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涉稅鑒證的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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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鑒證的業務流程
與涉稅服務相同:
業務承接→業務計劃→業務實施→出具報告
1. 涉稅鑒證業務承接
(1)分析評估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涉稅鑒證業務,應當對委托事項進行初步調查和了解,并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評估,決定是否接受涉稅鑒證業務委托:
①委托事項是否屬于涉稅鑒證業務;
②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實施能力;
③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風險;
④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具備獨立性;
【注意】涉稅服務不需要考慮獨立性。
⑤其他相關因素。
(2)簽訂業務約定書
①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接受涉稅鑒證業務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經雙方簽字蓋章。
②稅務師事務所在承接涉稅鑒證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并對稅務專業術語、鑒證業務范圍等有關事項進行解釋,避免雙方對鑒證項目的業務性質、責任劃分和風險承擔的理解產生分歧。
【提示】同涉稅服務。
③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生效后,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2. 涉稅鑒證業務計劃
(1)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指派能夠勝任受托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作為項目負責人具體承辦。
【提示】同涉稅服務。
(2)項目負責人根據鑒證事項的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鑒證期限等情況,制定具體的涉稅鑒證業務計劃,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①鑒證風險評估,包括被鑒證人的稅務風險管理情況,稅務機關及其他方面對被鑒證人的評價,以及可能存在稅務風險的其他方面;
②總體鑒證計劃,包括鑒證事項的具體范圍、鑒證目標、鑒證策略、組織分工和時間安排;
③具體鑒證安排,包括擬執行的鑒證程序、時間步驟、鑒證方法和具體流程等。
3. 涉稅鑒證業務實施
(1)稅務師事務所可以為執行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配備助理人員,從事輔助性工作。稅務師應當指導和監督助理人員的工作,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2)稅務師在執行涉稅鑒證業務過程中,對超出其業務能力的復雜、疑難或其他特殊技術問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請求本機構內部或外部相關領域的專家協助工作,或者向相關專家咨詢。稅務師應當以適當形式參與專家的工作,并對專家的工作成果負責。
(3)稅務師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應當對可能影響涉稅鑒證結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關注,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實方面,包括環境事實、業務事實和其他事實;
②會計方面,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戶,以及交易、事項的會計確認和計量等其他方面;
③稅收方面,包括會計數據信息采集、納稅調整、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申報表或涉稅審批表格填寫,以及其他方面。
(4)鑒證人對其鑒證行為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不能替代或減輕涉稅鑒證業務委托人或被鑒證人應當承擔的會計責任、納稅申報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
4. 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1)受托的涉稅鑒證業務完成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2)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完成內部復核程序后,由稅務師簽名和稅務師事務所蓋章后對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前,鑒證人可以在不影響獨立判斷的前提下,與委托人或者被鑒證人就擬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溝通。
(3)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務于特定的使用人的,鑒證人應當在涉稅鑒證業務報告中,注明該報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對報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說明。
(4)項目負責人認為在實施涉稅鑒證中,委托人提供的會計、稅收等基礎資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實性,可能對鑒證項目的預期目的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報告中作出適當說明。
(5)項目負責人在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正式出具后,如果發現新的重大事項,足以影響已出具的鑒證報告結論的,應當及時報告稅務師事務所,作出相應的處理。
(6)稅務師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應當編制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保證底稿記錄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邏輯性。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紙質或者電子的形式,有視聽資料、實物等證據的,可以同時采用其他形式。
【提示】同涉稅服務。
(7)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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