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涉稅鑒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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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鑒證的證據
1. 涉稅鑒證業務委托人或被鑒證人,應當如實向鑒證人提供有關鑒證材料。
2. 鑒證人對其鑒證行為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不能替代或減輕涉稅鑒證業務委托人或被鑒證人應當承擔的會計責任、納稅申報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
3. 鑒證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取涉稅鑒證業務證據:
(1)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鑒證材料;
(2)被鑒證人協助提供的鑒證材料;
(3)鑒證人獨立取得的鑒證材料。
4. 鑒證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獲取涉稅鑒證業務證據:
(1)審閱書面材料;
(2)檢查和盤點(監盤)實物;
(3)詢問或函證事項;
(4)觀察活動或程序;
(5)重新執行程序;
(6)分析程序;
(7)其他方法。
【例題?單選題】鑒證人獲取涉稅鑒證業務證據不可以采取的方法是( )。
A.審閱書面材料
B.檢查和盤點實物
C.詢問或函證事項
D.偷拍偷攝
【答案】D
【解析】鑒證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獲取涉稅鑒證業務證據:(1)審閱書面材料;(2)檢查和盤點(監盤)實物;(3)詢問或函證事項;(4)觀察活動或程序;(5)重新執行程序;(6)分析程序;(7)其他方法。
5. 鑒證人在確認證據前,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判斷鑒證材料是否具有涉稅鑒證的證據資格:
(1)證據相關性。指鑒證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實質性證明意義的關聯。
(2)證據合法性。指鑒證材料在取證主體、取證程序以及證據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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