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東奧小編】轉眼間,已到四月中旬,正是學習好時節,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TA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1.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3.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預繳時享受減半征稅待遇。
(2)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預繳時享受減半征稅待遇。
(3)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4)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5)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由于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內兩個時段涉及的優惠政策不同,為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方便核算,對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4.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推薦考點: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