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免征與減征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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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與減征優惠
1.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交叉出題)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交叉出題):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所得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是( )。
A.海水養殖
B.內陸養殖
C.香料種植
D.家禽飼養
【答案】D
【解析】(1)選項ABC:為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項目;(2)選項D:為免稅項目。
(3)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4)企業從事適用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的種植、養殖項目,并直接進行初加工且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目錄范圍的,企業應合理劃分不同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分別核算種植、養殖項目和初加工項目的所得,并各按適用的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5)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6)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7)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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