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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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1. 債務人財產的認定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2. 擔保物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3. 共有財產
(1)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2)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其他共有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
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解釋】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5. 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的情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屬于債務人財產的是( ?。?/p>
A.債務人為他人保管的財產
B.他人抵押給債務人的財產
C.債務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但尚未辦理過戶的房屋
D.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
【答案】D
【解析】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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