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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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 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事等其他管理人員)的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 債務人的債務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解釋】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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