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東奧小編】轉眼間,三月已經接近尾聲,正是學習好時節,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TA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破產申請的受理
1. 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1)“債務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解釋】有特殊情況(如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等)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2)“債權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 裁定受理后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2)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3. 訴訟費
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而非由申請人預交。
4. 上訴期限
(1)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解釋】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僅限于“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兩個裁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產的裁定、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訴。
【例題?單選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根據《企業破產法》,下列關于破產申請受理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對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權人
B.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在10日內審查,裁定是否受理
C.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D.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申請人均可提出上訴
【答案】D
【解析】(1)選項A: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2)選項B:15日內;(3)選項C:25日內。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