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重要知識點:特別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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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納稅調整
一、特別納稅調整的概念
二、關聯申報管理
關聯交易的主要類型:
1.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
2.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
3.融通資金業務;
4.提供勞務。
三、同期資料管理
免于準備同期資料情形主要包括:
1.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關聯交易金額;
2.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3.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四、轉讓定價方法管理
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 方法定義 | 適用情況 |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 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 一般情況下,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
再銷售價格法 | 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 | 通常適用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或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單純購銷業務 |
成本加成法 | 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 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或資金融通的關聯交易 |
交易凈利潤法 | 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里比率等 | 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以及勞務提供等關聯交易 |
利潤分割法 | 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 通常適用于各參與方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情況 |
五、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管理
調查應重點選擇以下企業:
1.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2.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3.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5.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6.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7.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稅務機關對已確定的調查對象,依法實施現場調查,并做出轉讓定價調查結論。在此基礎上,對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應按法定程序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六、預約定價安排
要點 | 主要規定 |
類型 | 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
受理機關 | 預約定價安排應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受理 |
適用企業 | 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1)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2)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
適用期間 | 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 |
預約定價 安排磋商 | 稅務機關應自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形成審核評估結論之日起30日內,與企業進行預約定價安排磋商,磋商達成一致的,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 |
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了解)
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八、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熟悉)
【解釋】低于我國規定的稅率水平50%指該境外企業實際稅負低于12.5%(即低于我國稅率25%的50%)。
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1)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白名單)例如美國高稅率;
(2)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
(3)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九、資本弱化管理
十、一般反避稅管理
避稅安排特征及調整方法
1.避稅安排具有的特征:
(1)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下列情況不適用一般反避稅規定:
(1)與跨境交易或者支付無關的安排;
(2)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
2.稅務機關對企業的避稅安排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方法包括:
(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十一、法律責任(掌握)
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重點)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解釋】加收利息計算要點有:
(1)利息率=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
(2)如能按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或企業符合免予準備同期資料規定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不加5個百分點,按基準利率;
(3)計算期間:稅款所屬年度的次年6月1日至補繳稅款入庫之日;
(4)加收的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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