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重要知識點:企業重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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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的概念
1.企業重組的概念 | 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 |
2.企業重組的支付對價形式 | (1)股權支付 (2)非股權支付 (3)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結合 | 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熟悉)
1.企業法律形式的改變:
兩種情況要視同清算分配:(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2)登記注冊地轉移至境外。
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直接變更稅務登記就可以。
【解釋】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2.企業債務重組
3.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了解)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4.企業合并(了解)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5.企業分立(了解)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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