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重要知識點:特定企業(或交易行為)的增值稅政策
【分支機構預征的處理】
1.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
應預繳稅款=銷售額×預征率
2.郵政企業分支機構
應預繳稅款=(銷售額+預訂款)×預征率
3.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
應預繳稅款=(銷售額-鐵路建設基金)×預征率
【特別提示】按照《總分支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要求,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除了需要將應稅服務與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以及應納稅額、已納或預交(預征)稅額進行分別核算外,還應當將應稅服務按適用的不同適用稅率(17%、11%、6%、5%和3%征收率)分別核算其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以及應納稅額、已納或預交(預征)稅額,然后再由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稅服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年度增值稅的清算
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提示】關于總分機構納稅人增值稅的具體規定涉及航空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鐵路運輸企業。
政策共性:
增值稅1各交各稅;增值稅2匯總納稅;
分支機構按月預繳;
總機構按季匯總(增值稅納稅期限是一個季度);
年終清算(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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