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重要知識點:特定企業(或交易行為)的增值稅政策
5.扣減稅款的憑證要求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多選):
(1)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6.發票的開具
(1)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2)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7.其他問題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上述規定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在適用范圍內。
1.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位置 | 征收比率及納稅地點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 | 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5%征收率)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 |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5%征收率) |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位置 | 征收比率及納稅地點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 | 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11%稅率)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 |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11%稅率) |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計稅方式 | 征收率 | 納稅地點 | |
單位出租不動產 | 5%的征收率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 |
個體戶出租非住房不動產 | |||
個體戶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 | ||
其他個人出租住房 | |||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提示】其他個人沒有預繳環節;只向地稅申報納稅 | |||
其他個人出租非住房 | 5%的征收率 |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出租非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