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經濟法》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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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VS債權】債權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約定。
(1)種類法定:如增加居住權、優先購買權為物權種類因違反種類法定而無效。
(2)內容法定:如設立質權可以不轉移占有因違反內容法定而無效。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
【VS債權】債權的客體是給付行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項債權合同會涉及數物,可能合同簽訂時物尚未確定、甚至尚不存在。
(1)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個所有權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數個互不沖突的物權。
所有權+所有權 ×
所有權+他物權 √
抵押權+抵押權 √
質押權+質押權 ×
抵押權+質押權 √
3.物權公示原則
【VS債權】債權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無須公示。
(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
①物權移轉效力:根據公示對于物權移轉效力的影響程度不同,物權移轉有公示生效主義與公示對抗主義。
②物權推定效力: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顯的權利人,被推定為合法權利人。
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為權利變動與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對其表示信賴,因而公示能夠產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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