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考點: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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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稅法二》知識點: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區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解釋1】注意區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解釋2】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轉讓著作權免營業稅)。
【提示】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王羲之賣字”與“賣王羲之的字”。
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