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考點: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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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稅法二》知識點: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僅限于生產經營所得,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其他所得。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這個稅目。
3.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4.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經營項目不屬于原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5.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引申: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所有企業的從業人員,用企業資金發生的財產性支出,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兼職人員取得類似支出,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總結:一看企業性質;二看人員身份(家族、企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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