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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券的發行4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五章-債券
【知識點】債券的發行
債券的發行4
3、債權登記和托管
(1)托管機構。在招標結束后15分鐘內,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應通過招標系統填制債權托管申請書,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選擇托管。逾時未填制的,系統默認全部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
(2)券種注冊和承銷額度注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據招標結果辦理券種注冊,根據各中標承銷團成員選擇的債券托管數據為各中標機構辦理承銷額度注冊。
(3)債權確立。地方債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遲于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xx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庫。地方財政部門不遲于債權登記日(繳款日次一個工作日)中午12:00,將發行款入庫情況告知財政部(國庫司)。
4、債券分銷
地方債分銷,是指在規定的分銷期內,中標承銷團成員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債債權額度轉讓給非承銷團成員的行為。
(1)分銷方式。地方債采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分銷。
(2)分銷對象。地方債分銷對象為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及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的各類投資者。國債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非國債承銷團成員通過分銷獲得的地方債債權額度,在分銷期內不得轉讓。
(3)分銷價格。國債承銷團成員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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