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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票的概述7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四章股票的概述
【知識點】股票的概述的有關規定
股票的概述7
第二節、股票發行
一、股票發行制度
(一)股票發行制度的概念
股票發行制度是指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規范,具體而言,表現在發行監管制度、發行方式與發行定價等方面。
(二)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演變
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演變主要體現在發行監管制度、發行方式與發行定價三個方面。
1.發行監管制度
1993年,證券市場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并先后經歷了行政主導的審批制和市場化方向的核準制兩個階段。具體而言,審批制包括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兩個階段,而核準制包括通道制和保薦制兩個階段。
2.發行方式
3.發行定價
滬、深證券交易所成立以后,新股發行經歷了一個“定價——競價——定價”的反復演變過程。
(三)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
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準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模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采用的模式。
1.審批制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行政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
2.核準制
核準制是介于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指標和額度管理,并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査,并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3.注冊制
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作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人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和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的比較
審批制 | 核準制 | 注冊制 | |
發行指標和額度 | 有 | 無 | 無 |
發行上市標準 | 有 | 有 | 有 |
主要推薦人 | 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 | 中介機構 | 中介機構 |
對發行作實質 判斷的主體 | 中國證監會 | 中介機構、中國證監會 | 中介機構 |
發行監管性質 | 中國證監會實質性審核 | 中介機構和中國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 | 中介機構實質審核、中國證監會形式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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