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要先從知識點入手,精誠所至,金石為開。人生就像騎單車,想保持平衡就得往前走。小編今天為大家更新了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的常見考點,來一起學習吧!
【內容導航】: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三章證券市場主體
【知識點】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2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1.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2.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得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投資主辦人不得少于5人,且須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具備良好的誠信紀錄和職業操守,并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注冊登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3.證券公司依法可以從事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1)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
證券公司與客戶必須是一對一的投資管理服務;具體投資的方向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必須在單一客戶的專用證券賬戶中封閉運行。
(2)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
集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是一對多;投資范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區分;客戶資產必須托管;專門賬戶投資運作;比較嚴格的信息披露。
(3)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
綜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可以是一對一,也可以是一對多;特定性,即業務設定特定的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經營運作。
七、融資融券業務
1.融資融券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資金買證券為融資交易,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證券賣出為融券交易。
2.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2)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公司最近兩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4)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后的規定;
(5)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7)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一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9)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1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4.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5.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中間介紹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1.證券公司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中間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中間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范圍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2)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3)證券公司從事中間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介紹業務的范圍;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介紹業務對接規則;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違約責任;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3.證券公司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
(1)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2)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中間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3)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托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4)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協助開戶制度,對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
(5)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
(6)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由東奧教務提供)
今天的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的常見考點已經更新,小伙伴們快去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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