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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 政策性金融債券
2. 商業銀行債券
3. 證券公司債券和債務
4. 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5. 財務公司債券
6. 資產支持債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四章債券市場
【知識點】金融債券的定義
金融債券的定義
金融債券是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60年代以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改變資產負債結構或用于某種特定用途,紛紛加入發行金融債券的行列,從而打破了金融債券的發行格局。在歐美很多國家,由于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多采用股份公司這種組織形式,所以這些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與公司債券一樣,受相同的法規管理,一般歸類于公司債券。
日本則有所不同,金融債券的管理受制于特別法規。我國和日本一樣,將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定義為金融債券,以突出金融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發行主體的地位。
近年來,我國金融債券市場發展較快,金融債券品種不斷增加,主要有以下幾種:
1. 政策性金融債券。
2. 商業銀行債券。
(1)商業銀行普通債券。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混合資本債券。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于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四個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發行之日起10年后發行人具有1次贖回權,若發行人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混合資本債券的利率。
第二,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時出現以下情況:最近1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盈余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向普通股票股東支付現金紅利,則發行人必須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發行人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復利。
第三,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先于股權資本。
第四,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3. 證券公司債券和債務。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債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4. 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5. 財務公司債券。
6. 資產支持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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