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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票發行制度的概念
審批制度、核準制度與注冊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三章股票市場
【知識點】股票發行制度的概念、審批制度、核準制度與注冊制度
股票發行制度的概念
股票發行制度,是指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規范,具體包括發行監管制度、發行方式與發行定價等。健全的股票發行制度是股份制發展和完善的重要條件,也是證券市場建設的基礎環節。
審批制度、核準制度與注冊制度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度、核準制度和注冊制度,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改變,以適應股票市場的發展需求。
(一)審批制度
我國股票發行曾采用過的審批制度,是完全行政化的發行制度,有著強烈的計劃經濟色彩。審批制通常是證券市場不發達的國家所采取的發行審核制度。
(二)核準制度
核準制度是介于注冊制度和審批制度之間的中間形式。核準制一方面取消了指標和額度管理,同時引進證券中介機構,加大市場參與各方的行為約束;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
相比審核制來說,核準制的行政干預色彩要淡很多,體現出了市場化的導向,其主要特點如下:
1.加強中介機構責任,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增加了承銷商的責任。
2.在公司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公司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自行選擇,沒有額度限制,滿足了公司持續成長的需要。
3.在發行審核上,強調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4.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并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5.在股票發行方式上,提倡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和創新,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優勢,建立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各擔風險的機制。
(三)注冊制度
注冊制度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采用的一種發行制度,又稱“申報制”或“登記制”,實質上是一種發行公司的財務公開制度,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按照法律向主管機關申請注冊的制度。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注冊申請書時,除了核實發行申請人是否具備法定的發行基本條件外,主要對其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不對發行人及所發行的證券有無價值做出實質判斷。只要具備法定發行條件和提供了真實信息,則注冊申請自送達后一定時期即自動生效。
注冊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企業擁有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絕對自主權。
二是實行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注冊制要求企業必須向投資者披露所有能夠影響投資決策的信息,政府不對企業的資質和投資價值進行實質性判斷,監管機構不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負責,但要對招股說明書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負責。
三是各市場參與主體勤勉盡責,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中介機構承擔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把關責任,投資者依據公開披露信息自行做出投資決策并自擔投資風險。
四是實行寬進嚴管,重在事中和事后監管,嚴懲違法違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注冊制與核準制具有本質區別。從本質上講核準制認為證券發行上市是一項特權,須經證券監管機構同意后方可取得;而注冊制認為,證券發行上市是一般權利,除非可能損害公眾利益,否則政府就不應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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