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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優先股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三章股票市場
【知識點】優先股票
優先股票
(一)優先股票的定義
優先股票與普通股票相對應,是指股東享有某些優先權利(如優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財產權)的股票。相對于普通股票而言,優先股票在其股東權利上附加了一些特殊條件,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個品種。
(二)優先股票的特征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紅利是不固定的,它取決于股份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而優先股票在發行時就約定了固定的股息率,無論公司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如何變化,該股息率不變。
2.股息分派優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順序上,優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各國公司法對此一般都規定,公司盈利首先應支付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繳納稅金;其次是支付優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利。因此,從風險角度看,優先股票的風險小于普通股票。
3.剩余資產分配優先。當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產進行清算時,在對公司剩余資產的分配上,優先股票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后、普通股票股東之前。也就是說,優先股票股東可優先于普通股票股東分配公司的剩余資產,但一般是按優先股票的面值清償。
4.一般無表決權。優先股票股東權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決權限制。普通股票股東參與股份公司的經營決策主要通過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而優先股票股東在一般情況下沒有投票表決權,不享有公司的決策參與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討論涉及優先股票股東權益的議案時,他們才能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股票的種類
1.累積優先股票和非累積優先股票。這種分類的依據是優先股票股息在當年未能足額分派時,能否在以后年度補發。
2.參與優先股票和非參與優先股票。這種分類的依據是優先股票在公司盈利較多的年份里,優先股票除了獲得固定的股息以外,能否參與或部分參與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
3.可轉換優先股票和不可轉換優先股票。這種分類的依據是優先股票在一定的條件下能否轉換成其他品種。
4.可贖回優先股票和不可贖回優先股票。這種分類的依據是在一定條件下,該優先股票能否由原發行的股份公司出價贖回。
5.股息率可調整優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優先股票。這種分類的依據是股息率是否允許變動。大多數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一般意義上的優先股票就是指股息率固定優先股票。
(四)我國的股票類型
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國外一般將股票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在我國,按投資主體的不同性質,可將股票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和外資股等不同類型。
1.國家股。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現有國有資產折算成的股份。
2.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法人持股所形成的也是一種所有權關系,是法人經營自身財產的一種投資行為。
3.社會公眾股。社會公眾股是指社會公眾依法以其擁有的財產投入公司時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4.外資股。外資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發行的股票。這是我國股份公司吸收外資的一種方式。外資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1)境內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原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并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股份,投資者限于: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等。這類股票稱為“B股”。B股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從2001年2月對境內居民個人開放B股市場后,境內投資者逐漸成為B股市場的重要投資主體,B股的外資股性質發生了變化。境內居民個人可以用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以及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從事B股交易,但不允許使用外幣現鈔。
(2)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在境外上市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憑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境外上市外資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構成。H股是指注冊地在我國內地、上市地在我國香港的外資股。在紐約、新加坡、倫敦上市的外資股分別稱為“N股”、“S股”、“L股”。需要說明的是,紅籌股不屬于外資股。紅籌股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內地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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