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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中國的金融體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一章金融市場體系
【知識點】中國的金融體系
中國的金融體系
我國金融市場“一行三會”的監管架構
“一行三會”是國內金融界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簡稱,“一行三會”均實行垂直管理,構成了中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格局。
(一)中國銀監會的職能
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為達到以上目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銀監會履行以下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0.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1.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監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2.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3.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4.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5.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中國證監會的職能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并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中國保監會的職能
中國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能有: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機構,它的職能是由其性質所決定的。一般來說,我們通常將中央銀行的職能概括為“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的銀行”。
1.建立中央銀行制度的必要性:
(1)集中貨幣發行權的需要。
(2)代理國庫和為政府籌措資金的需要。
(3)管理金融業的需要。
(4)國家對社會經濟發展實行干預的需要。
2.中央銀行業務活動特征:
(1)不以盈利為目的。以金融調控為己任,穩定貨幣,促進經濟發展是其宗旨。
(2)不經營普通銀行業務,只與政府或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生資金往來關系。
(3)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中央銀行具有相對獨立性,不應受到其他部門或機構行政干預和牽制。
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 | 具體業務內容 | |
貨幣發行業務 | 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法定的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 | |
對銀行 的業務 | 集中存款 準備金 | 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繳存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比率,并通過這部分準備金來管理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 |
最后貸款人 | 如果商業銀行資金周轉不靈,而其他同業也頭寸過緊而無法提供幫助時,商業銀行便可求助于中央銀行,以其持有的票據要求中央銀行予以再貼現,或向中央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從而獲取所需資金。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央銀行成為商業銀行的最終貸款人和堅強后盾,保證了存款人和銀行營運的安全 | |
全國清算 | 各商業銀行都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并在中央銀行開立往 來賬戶,各商業銀行之間可通過該賬戶辦理非現金結算,此項業 務為中央銀行的主要中間業務,并由此使中央銀行成為全國金融 業的清算中心 | |
對政府的業務 | 代理國庫 | |
代理國家債券發行 | ||
對國家給予信貸支持 | ||
保管外匯和黃金儲備 | ||
制定并監督執行有關金融管理法規 |
3.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1)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2)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3)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5)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以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7)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8)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9)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11)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3)經理國庫。
(14)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5)管理信貸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6)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7)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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